根据******有限公司塑料容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11-29至2024-12-5),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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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塑料容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有限公司4#车间1-3楼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从事塑料容器(主要用作饮用水的包装容器)的生产,年产量为2500万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鼎湖区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鼎湖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经收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的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 措施: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设备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