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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绿品智能空气净化设备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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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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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源绿品智能空气净化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11-6至2024-11-12),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源绿品智能空气净化设备项目
建设地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ya32-2号,东为规划30米路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消防排烟风机、轴流通风机、排烟防火阀的生产,年产量分别为5000台、2000台、6000台、1500台和150000台。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有限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有限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产废水经“隔油调节池→除磷反应池→混凝气浮池→水解酸化池→mbr膜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喷标识、组装打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合并由排气筒da002排放;酸洗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则,上述da001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2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da002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3排放的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开料、焊接、打砂工序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喷标识、组装打胶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颗粒物经收集后采用“喷粉柜设备自带滤芯过滤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沿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后采用“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沿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da003排放的硫酸雾经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沿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da004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沿1根2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开料、焊接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砂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恶臭(臭气浓度、氨、硫化氢)通过加强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垫,并加强设备的维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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